中国·江苏·无锡

服务中心

欢迎您联系合丰!
服务电话:0510-83742300 
     0510-83572300

联 系 人:吴惠良
手  机:13665105371

新闻中心

当前位置:> 首页> 新闻中心

三辊压延机厂析企业员工特定条件工伤认定

* 来源: www.wxshfjx.cn * 作者: 三辊压延机 * 发表时间: 2019/07/01 13:21:20 * 浏览: 698

 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集研发、制造、销售、服务于一体,重质量,重信誉,致力于橡塑机械、液压机械的精工制作,产品广泛用于橡胶、塑料、胶木、胶鞋、石墨、油漆、五金机械、电子、电机、电器、汽配部件、粉末冶金等行业,产品畅销国内外,三辊压延机产品质量均属于同行业先进水平。




三辊压延机厂家论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员工特定条件的工伤认定

一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: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;“突发疾病死亡”是指:
1、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。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,应当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。
2、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,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为工伤。
二、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。
三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工致残,已取得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三辊压延机厂家介绍,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,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,依据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》之规定,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,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,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,视同为工伤。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,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。